首先,大部分律师会选择开展业务推广,在当事人找上门前就主动出击。2018年1月6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二条就有规定业务推广的方式:

(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在上述各式各样的推广方式下,为自己争取到一定的“客流量”,案源也就随之而来。但这些推广除去某种程度的运气,是需要耗费大量的金钱和人力的。比如在某音、某手机等人气视频软件上,我们都可以看见特别多标着“律师”头衔的鱼龙混杂的人在进行法律科普。这些内容是真是假,对于不懂法的当事人来说,很容易造成误导。特别是某些人,为了吸引眼球和流量对法律断章取义,从而谋取某种利益。真正一心想给老百姓科普法律知识的法律人反而显得没有人气。如果不进行充钱买推广,精心制作的视频就会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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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大数据时代,流量才是能够带来各种利益的关键。但对于律师的业务推广,也有很多限制。比如不能承诺案件结果,不能宣示败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等情形、不得虚假或夸大性宣传、不得不收费或降低收费、不得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或进行比较宣传等等…。这些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就会打压律师营销过程中所能得来的“客流量”。无法吸引足够的眼球,当然也无法获取足够的资源。为了能在一众律师中脱颖而出,律师们不得不花费大量心思搞营销,办案能力日渐削弱,甚至荒废。对于营销,律师们显然是左右为难的。

其次,小部分律师比起开展新客源,更注重维护老客户。在老客户的圈子里,一传十,十传百,打出一片名声,渐渐脱颖而出,自己成为自己的招牌,不需要营销就有源源不断的案源。这种律师一般注重提升自己的能力,加强自己的专业性。但是想要成为这种律师,成长周期非常的长,需要沉淀几年甚至几十年才可能给自己带来一定的名声和可观的案源。对于青年律师来说,成长期间的低收入,无疑是“致命”的压力。在这条打造自身招牌及名声的路上,律师们也进退两难。

总的来说,想要在律师行业站稳脚跟,要么成为品牌,要么获得流量。以最为接近律师服务本质的演艺明星来举例,在演艺界前期,都是着重采用前者“成为品牌”的营销方式的,打造知名作品、塑造某种形象,从而使艺人拥有区别于其他艺人的优秀特质,于是该艺人就会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后来进入自媒体大数据时代,流量成为主导利益的存在,所以有越来越多的“流量小生”出现。这些“流量小生”的特点就是你可能根本找不到他有什么代表作,但是他自带流量的特性同样获取了非常多的交易机会。所以在后期,演艺界营销方式就着重以吸引社会公众注意力的方向发展。那么看到这里,大家就会发现,律师界同样存在这两类营销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