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线上推广的注意事项?-律师入驻平台_律师营销平台_律师案源营销_律师线索营销

一:平台推广宣传要求

以百度平台为例,有以下问题,落地页和创意都无法通过审核上线:

1.胜诉率,不能说你的胜诉率具体数据(如95%),胜诉率高描述可以通过。

2.人物锦旗,人物送锦旗合影、锦旗和人物合影见证都不能上。

3.五星红旗,页面不能有五星红旗、国旗和国徽都无法通过审核。

4.公检法字样,不能有监狱、公安、110等体现公检法的任何信息。

5.禁推关键词,不能上有H赌D、卖Y嫖C、追债、讨债等词

6.主体不一致。

7.过度承诺内容,零风险、无风险都不可以,不满意退费、无效退费可以。

8.广告形容词,第一、唯一、最等形容词都无法上。

9.人物头像,做百度品牌广告,人物头像要签授权才可以。

10.不适内容,创意有车祸现场、抓捕手铐等不积极负能量内容

搜狗平台,刑事罪名的词【诈骗罪、抢劫罪】需要另外加白名单才能上,所以要联系搜狗客服邮件加白。

百度基木鱼落地页涉及以上内容绝不能上,使用自己的网站比较松,可能以上的内容又可以上。

二:各地律协宣传要求:

1.不能使用“专家”宣传【专家律师】、律师和所挂律所要一致。

2.暗示某些关系,使用人脉广、暗含和司法机关有关系等。

3.过度承诺,承诺诉讼率,包打赢等

4.打价格战,宣传冰点价、全程最低等

5.不收费,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前期不收费】,法律援助除外。

另外律所推广账户和法务公司推广账户有区别,法务公司只能推广非诉业务,律所不收限制。目前法务公司百度推广受限,存量的也在整改。

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开立的互联网媒介账户中的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发现他人在其互联网媒介账户中发布违反本规则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

第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第十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帮助他人违反本规则。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发布业务推广信息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管理。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可以采取审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管理,或者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招标、比选等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信息,参照本规则执行。

在日常推广中,平台的要求你达到了,就可以上线推广,但是平台要求和各地律协,以及全国律协要求不一样。